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并对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的用途、分配和管理以及帮扶资金项目的管理等提出26条管理规定,包括明确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6个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等。
帮扶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
不得用于弥补政府预算支出缺口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指出,帮扶资金应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同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帮扶资金还应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帮扶资金还主要用于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
《办法》第五条明确,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
同时,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地方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
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
在资金分配方面,《办法》提出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如下图所示)。


各省收到帮扶资金后可全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具备条件的可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评审和资金补助等由省级明确。帮扶资金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
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帮扶资金由财政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共同管理。同时,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项目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
固定资产应尽量确权到村
在项目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
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办法》还明确,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此外,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南方农村报记者 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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